3000万元片酬,只对1000万元申报纳税;1.56亿元片酬,偷税超过4300万元……
不时曝出的影视明星偷税漏税案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不断冲击着民众的认知底线。正是借助一纸“阴阳合同”,一些影视明星与制作方勾结勾兑,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达到偷逃税款、中饱私囊的目的。
最近,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举为一种逃税手段,对试图以“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划出了红线。
严打“阴阳合同”,避免应缴税款跑冒滴漏,特别是让那些高收入群体依法足额纳税,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广大民众的普遍期待。
“阴阳合同”是一个大众化的口语表达,指合同当事人出于不同目的,就同一事件订立内容不同的合同。
通常,摆在桌面上的“阳合同”金额较小,不代表双方真实意愿,仅用作纳税依据,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藏在“桌子底下”的“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通常金额较大,由当事人私下持有和实际执行。
为何要订立“阴阳合同”呢?——逃税,是其中不可告人的最重要目的之一。
比如,明星范某某接拍电影《大轰炸》,取得片酬3000万元,只对其中1000万元申报纳税,其余部分以拆分合同等方式执行,造成偷逃相关税费730万元;明星郑某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取得片酬1.56亿元,却以“阴阳合同”应付税务部门检查,造成偷税超过4300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00多万元。
“阴阳合同”知情范围小、隐蔽性强。除了文娱领域外,在建工程、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活动中也时有发现。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0月发布了一个案例:高某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高某以54.2万元的价格购买孟某房产一处。为了少交税,两人又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35万元。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的真实意图只能有一个。以虚假为内容、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既是对诚信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挑战。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就容易引发效仿,形成“破窗效应”。
“两高”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以“阴阳合同”逃税达到法定数额的,将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依据逃税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细化规定,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举为一种逃税手段,对试图以这种手段逃税划出了红线,也向社会发出了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强烈信号。
长期以来,“阴阳合同”涉税案件专业性强、隐密度高、争议点多,办案存在分歧。“解释”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精准办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税收关系国计民生,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影视明星们,其言行更有强烈的示范效应。“解释”的发布,对倒逼纳税人增强法治意识、做到知法守法,对防范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公平、打击涉税犯罪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是兜底的惩戒手段,要真正发挥出法律阻断“阴阳合同”逃税的作用,离不开不折不扣的执法。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要着眼于“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的现实,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优化举报管理,加强举报人保护,进一步提高知情者举报的积极性,降低稽查成本。
同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税务、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合力,提高查处“阴阳合同”案件的效率和监管效率。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抓住宣传引导不松劲,让“阴阳合同”人人喊打,让知法守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着力提升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阴阳合同”才会早日“寿终正寝”。
监制:令伟家
终审:徐蕊、姜晨、冯璇
文字:郑明鸿、高洁
题图漫画:潘红宇
编辑:李代祥、缪异星、刘雅萱、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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