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一大早,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民王建国开门准备出去买早餐的时候,六七名大汉冲进家,将他压跪在地上,用棉被蒙住脑袋拖出屋外,随后房屋被强拆。
呼吸困难、小便失禁、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财产、物品被毁,藏在家中的53000元丢失……
但这已经不是王建国第一次遭遇强拆了。早在2018年,王建国存放承包地水果的仓库被强拆,至今还在与政府打着官司。
打官司的结果就是,迎来又一次更加野蛮的强拆。
01
合法租用的土地
2002年,王建国作为麻峪村村民承包了一片果园种植苹果。而种植苹果面临着一个直接的问题,就是果物的储藏以及一些辅助设施的存放。
为此,王建国向政府提出果园修建配套设施的申请。
2003年4月2日,麻峪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村民王建国在村西北果树承包地内种植苹果园已进入盛果期,年产苹果几万斤,面临无处存放与储存的实际困难。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批准王建国在果树承包地内自建库房,以解决苹果的存放与储存的实际困难。望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这就是水果仓库的由来。
按照国家的政策,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属于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并且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2003年,王建国与麻峪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一块0.99亩的非耕地,并且于1986年5月2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租赁该土地后,王建国便将其用于饲养牲畜等农用途,并在其内修建平房作为配套设施使用。
02
拖延数年的强拆
到2018年,王建国的水果仓库被政府强拆了。他将政府告上法院。
2018年5月25日,昌平区法院作出(2018)京0114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4〕第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主体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谓的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4】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对王建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王建国退还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390.80平方米(合0.58亩)集体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未经批准占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彩钢房2栋。拆除建筑面积201.86平方米及场地硬化的188.94平方米地面,恢复土地原貌。”
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4】第66号是2014年8月2日作出的,给出的履行期限是15日,且王建国并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地政府无论如何都没有权力在210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平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办案,严格审查,不受理当地政府这样明显违法的申请。
但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就这么违法申请了,昌平法院也就这么违法的执行了王建国的房子。
03
一拆再拆
王建国对判决不服,一直在向各级部门告状。
结果就是,迎来了有一次更加野蛮的强拆。
2023年7月27日早上6点20分左右,王建国开门出去准备吃早餐时,突然冲进六、七名不明身份大汉,直接将其按跪在地上,用棉被蒙着他的脑袋,拖出到屋外。
控制住王建国,大汉们将他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之后,在未出示任何手续、未表明任何身份的情况下,开始王建国的房屋。
期间,王建国挣扎嘶叫。在知道无法阻止对方的强拆后,他求告,房屋的顶棚上藏着现金53000元及银行卡,能否让他拿出来。但大汉们不为所动,坚决不允许。
大约11点左右,王建国因呼吸困难,小便失禁,身体多处受伤,被120送到昌平区医院救治。
晚上,王建国从医院返回租赁场地,发现该场地上的房屋、养殖大棚、围墙全部被推平拉走,不知去向。自己放在屋内部分物品不见所踪,还有很多东西被毁坏后堆放在路边空地上无人看管。53000现金元及银行卡亦不知去向,经过统计,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三十余万元。
到派出所报案后才知道,强拆者是昌平区崔村镇政府。崔村镇政府回应称称:“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即王建国)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南搭建的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
04
政府屡屡违法怎么办?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7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另外,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
崔村镇政府能否向王建国解释下,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这样的书面文件在哪里?依法行政这样的基本要求为什么在你们这里失灵了?
2023年9月17日,王建国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里面载明“进行了王建国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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