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上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的嫌犯贺振华,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10月8日,此案被害人亲属和贺振华的代理律师,均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消息。
这起命案发生在2023年5月4日晚,南下行驶的K435列车上,27岁的谷巩被凶手捅刺数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四川观察 的报道,谷巩表哥表示:死者与凶手不认识,行凶的刀有18厘米长,死前最后一刻还把刀抢过来压在肚子下面。从衡山站带刀上车的犯罪嫌疑人贺振华,案发后被警方控制。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贺振华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被害人谷巩的表姐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家属尚未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今年36岁的贺振华是重庆市长寿区人,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他曾有吸毒史,且有过精神障碍,曾持刀刺伤过公司同事。
而死者谷巩的多名亲戚向澎湃新闻证实,今年27岁的谷巩是一名舞蹈演员,常年在外地工作。去年其父亲中风瘫痪,作为家中独子的他辞去外地的舞蹈工作,回到老家耒阳。据谷巩同事介绍谷巩是一个非常优秀的舞者,2016年还参加了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
据紫牛新闻报道,事发时坐在4车厢10号座位的王先生目睹了案发过程。他距两节车厢连接处的现场仅一两米距离。当时从瞌睡中醒来的他,看到被捅刺的男子已经倒地不起,凶手的手上拿着一把刀。车厢里有一名穿黄衣服的乘客向凶手喊话,要他住手,却一度遭到凶手的追赶恐吓。
“凶手又回到捅刺那男子的位置,对倒地的男子又补了4刀。”王先生说,凶手再度捅刺的那4刀他全程看到,其中一刀刺向男子颈部。他看到凶手手持的是一把较长且锋利的刀。“当时他追黄衣服乘客的时候,那把刀从我眼前闪过,完全不像普通的水果刀。”王先生说,当时乘客们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不敢上前制止凶手,后来警察持盾牌和防暴叉赶到才将凶手控制。
有“汇报材料”显示,当天21点50分左右,4号和5号车厢连接处的旅客发生纠纷,贺振华持刀将吴某英的儿子(谷巩)刺伤,导致伤者大量出血。列车长闻讯后与乘警用防暴器材将行凶旅客制服。此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包扎处理。当日22点15分左右,K435次列车驶达衡阳站,犯罪嫌疑人贺振华被押下车带走。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对谷巩进行抢救,但医生于22点33分宣布谷巩死亡。上述材料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死者生前照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这一事件,网友纷纷提出质疑:众所周知,火车站安检非常严格,连指甲钳、剃须刀,甚至挂在钥匙串上的小刀都无法带进去,行凶者又是如何带刀上火车的?
根据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弹簧跳刀是贺振华从重庆带到湖南的。贺振华当时的出行路线显示,5月3日,他从重庆北火车站乘坐K1171次列车,5月4日上午在衡阳站下车。当日晚上,他从衡山站将其从重庆带来的弹簧跳刀,放置在皮带扣后面,躲过安检进站,登乘K435次列车。知情人士称,案发数日后,衡山站两名站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被停职处理。
有分析人士认为,无论在重庆北站还是衡山站,贺振华应该都是“藏”刀进站,登上火车。那么,带着刀的他是如何多次“躲过安检进站”?车站的相关安检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失职?
今年5月,K435次列车命案发生后,铁路部门针对安检等问题开展了调查,至今未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案发现场的视频截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事件中,被害人在火车上被刺身亡,铁路方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凶器属于管制刀具或其他被禁止携带上车的刀具,但因车站安检人员失职渎职导致该刀具被带上车,并在列车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那么应当严肃倒查追责。”刘凯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铁路方面在此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凯还认为,被害人作为旅客,通过购买K435次列车车票的方式,与广铁集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广铁集团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刘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也就是说,本案中死者的家人有权要求铁路方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铁路方面也有权向犯罪分子追偿。”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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