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中国程序员发帖称,他在国内为海外软件公司工作(工作过程需要翻墙),105.8万元工资被河北承德公安局定性为“非法收入”罚没。该程序员称,国庆之后会在当地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网络上寻求律师的帮助。
该程序员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道:该程序员无业,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家中使用电力设备“翻墙”访问国际互联网,在github上领取公司任务进行代码编写,在support上回答用户问题,另外还用Zoom进行远程办公。公安局对其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8000元。
这件事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有网友提出会不会是该程序员涉及诈骗等犯罪。但从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到,如果涉及犯罪,不仅仅是罚款200元这么简单。
该程序员仅是老老实实的打工,如果在改革开放初期,说不定会被大力宣扬为为国家赚取外汇的能人。
这让我想起一则李子柒的新闻。李子柒在油管上拥有1740万名粉丝,已经发布了128个视频,并且总播放量已达到29.2亿次。
在她停更一年后,根据平台数据显示,李子柒在You Tube上发布的视频每个月的广告收入超过78万。
该程序员的行为和那些像李子柒等在国内上传视频到Tik Toker、YouTuber的网红一样,赚取的是合法的收入。
按承德公安局的处罚结论去推论,所有Tik Toker、YouTuber、X友的钱都可以罚没(如果你没有去申请信道)。
地方政府又开源了,想象一下,罚没一个李子柒,每个月会源源不断的产生好几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收入,能养好几十个吃财政饭的人了。多查几个翻墙工作的程序员或者网红,会大幅缓解原本入不敷出的财政。
我认为翻墙违法,罚200没问题,但工作所得定为非法收入就有问题。
对于承德公安局对此案的处罚决定,我想问,如果一个人每天逃票坐公交上下班,他的工资是否为非法所得?一个人走关系进了单位,工作几十年的工资是否为非法所得?法律是否高于道德,高于人类普遍存在的同理心,高于一个人最本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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