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关爱?这才应该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共识。
最近,一则出自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引发关注,其内容显示,“黄某某强奸案”一案,经查,该局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现已立案侦查。
之所以会受到大家关注,是因为一个多月以前,受害人义女士已经自杀身亡,这迟来的正义,她已经无法看到。
今年7月15日,海南文昌的义女士遭到了当地一水果店老板黄某的强奸。事后报警,却被回复“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黄某被释放。7月23日,义女士留下遗书,选择跳水库这样的极端方式“以死证清白”。
短短的八天,发生了什么?
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从事发,到两次和解不成,再到报警被问询,义女士在这八天内,是被一步步地推向了悬崖边缘。
“我怕告不赢他”
在义女士的遗言中,有这么一段:“我恨不得杀了那个坏人,我恨自己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我不懂法律知识,把罪证也弄没了。我害怕告不赢他……”
义女士的绝望背后,不仅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也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强奸立案难、证明难。
通俗一些来讲,想要认定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有两个必要条件:发生了性行为、女方非自愿。而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由证据来支撑。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强奸案件的特性决定了,证据想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存在极大的难度的。
比如,证实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证据,例如发生经过的录像、从被害人体内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从加害人体内提取到的被害人人体细胞成分、从犯罪现场衣物上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等等。证实女方非自愿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双方身上是否有伤痕,等等。这些证据,要想获得,极其艰难。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没有直接证据,只有自己的“一面之词”,即使加害人承认了强奸行为,也不能认定有罪。
义女士在案发后,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甚至在事后,还通过洗澡试图洗刷掉身体上的“污垢”。正是如此,被强奸最直接的证据几乎消失殆尽。
其实在各类强奸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在案发后都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或是惧怕于钱权势力的威胁,或是惧怕于“荡妇羞辱”的舆论,通常就会选择隐瞒或者和对方私了。有媒体报道,国际数据显示,性侵受害人10个人中只有1个选择报警,而中国大陆的统计显示,严重性侵犯的报案率还不到10%。
或许,这也就更能理解,强奸立案难、证明难的现实了。
警方立案告知书。
44岁“被强奸”,“不光彩哩”
义女士的丈夫说,妻子原想把这件事情“瞒下来”,有其他考量,比如对方有钱有势,自己是漂泊不定的外来户,再比如,44岁“被强奸”,“不光彩哩”。
或许,对于义女士而言,“被强奸”被公之于众,是一件更难承受的事实。
我们的社会舆论,对女性受害人并不友好。一旦有强奸案件的“热点”出现,“不完美受害人”的讨论喧嚣甚上,女性受害人总是会被污名化,横遭非议,最终闹得满城风雨。因此,受害人除了经历了加害人直接的身体伤害,往往还将面临来自身边的甚至整个社会各方面严苛的“道德评判”,从而进一步遭受到心理和精神上的重创。
女性受害人心理上的伤害,在学术上被称为“强奸创伤综合征”。有一组国外的数据统计,在强奸案中,1/3的受害人会想到自杀,13%的受害人会尝试自杀。
这或许也就不难理解,义女士为何最开始想要“瞒下来”,到最后却走向了绝路。
在那八天里,在遭遇了暴力侵犯后,还要受到持续性的精神伤害,甚至让她觉得是不是确实自己有错,她当时的无助,她所承受的压力,不是普通人可以想象的。事实上,在义女士自杀后,她所在的村子里还传出了这件事的许多其他的版本,甚至说义女士是因为和那个水果店老板黄某偷情后被丈夫发现,因为羞愧才自杀。
可能有人唏嘘这场悲剧,是因为义女士就是个农妇,读书少,保守愚昧,不懂法,不懂保护自己,不懂维护自己权益。但我们是不是忘记了,无论受害人是“完美”或者“不完美”,都不影响加害人应该被依法严惩。
即使受害人并不完美,那又如何?这并不影响她确确实实受到了加害人的权利侵犯和暴力行为的事实。无论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外貌、财富、家庭状况如何,她们在当下都应得到支持、相信和公正的对待。那些质疑,那些鄙视,那些唾骂,那些指责,是不是更应该留给加害人?
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关爱。这才应该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共识。
“义女士们”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被公众关注,我们可以发现,碍于名誉、权势,或缺乏法律素养或社会支持,在性骚扰、性侵害事件发生之后,不敢、不会及时维权,不懂得及时取证,保留侵害的确凿证据,致使女性受害人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要解决困境,就必须直面根源。
首先,女性遭受性侵,实际上反映了自古以来性别不平等的根源。在某种程度上,性侵是以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和压迫为基础的,其背后根植于性别偏见、歧视和对女性权益的忽视。这种性别不平等的现象阻碍了女性获得公正待遇、平等机会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其次,女性遭受性侵也揭示了一种社会文化的问题。观念上的传统,如对男性权力的过度强调和对女性的物化,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处于较低的位置,这也为性侵行为提供了土壤。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指责和污名化,使得受害人不敢报案或者担心遭受更多的伤害。
在此前《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中,还原了在义女士遭遇强奸后的8天里,她的挣扎和绝望。一开始担心丈夫找对方闹事毁了这个家而选择隐瞒,却因此被丈夫误会出轨,向她大打出手。在义女士夫妇同黄某对质的过程中,黄某曾企图赔偿一万元给义女士丈夫,却并不向真正的受害人义女士道歉。而在夫妻俩拒绝和解后,同样身为女性的黄某妻女找上门来,再次对义女士进行羞辱和威胁。在面对警方的问询中,她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只是“推开”,说“不要搞”的举动,算不算反抗。
而警方的不予立案,或许只是压垮义女士的最后一根稻草。警方和司法系统对性侵事件的处理引发的各种争议,也削弱了女性受害人获得公正和合法救济的信心。同样重要的是,缺乏适当的支持机构和服务,也限制了受害人获得必要的援助和康复。
因此,如何通过改变传统观念和文化、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推动性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富有同情、理解、支持和宽容的社会氛围,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也必须为“义女士们”做的。
只有当受害人有足够的勇气、安全感和信心,才能有底气打破沉默,破除困境,站出来说出真相,对一切违法的行为,勇敢地说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义女士这样的悲剧,越来越少,直到,不会再发生。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总监、京师上海律所执行副主任)
作者:谈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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