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发布收缴管制刀具通告
11月30日前主动上交,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强化管制刀具管控,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确保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据悉,管制刀具是指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特别管理的刀具,分为专用刀具、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和其他管制刀具四大类。《通告》明确,生产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销售管制刀具要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应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或者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蔬菜和水果销售等工业、商业活动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存放等防护措施,不得随意转借、赠送他人。
对于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告》明确,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今年11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的,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经核实破获重大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日报 记者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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