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官网近日公布的《光明区新湖街道中山大学(深圳校区)理工二号楼“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进行高处作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2月26日上午,中山大学(深圳校区)理工二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调查报告》,涉事工程项目为中山大学·深圳建设工程项目(Ⅲ标)理工组团(二)修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为上海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陆晟公司”)。事发时,相关作业人员对墙面裂纹进行修复,黎某某穿着反光背心、戴着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跨坐在铝质人字梯(梯子大约有4 米高)上,打磨完墙面裂缝后转身准备下铝质人字梯,随后从铝质人字梯距离地面大约3.5米处坠落到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黎某某死亡。经调解,上海陆晟公司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158万元。
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黎某某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使用不符合作业要求的铝质人字梯进行高处作业,并未佩戴安全带。其间接原因是,专业分包单位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企筑公司”)和上海陆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上海企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陆晟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上海陆晟公司在理工二号楼修补工程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许某山在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黎某某进行作业。
调查组认为,上海陆晟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许某山,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黎书各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调查组表示,上海陆晟公司主要负责人方某、上海企筑公司安全管理员夏某、上海企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上海陆晟公司、上海企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表示,中山大学对本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中山大学按照内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落实情况报光明区人民政府备案。
就高空作业的标准,澎湃新闻检索到,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此外,在距地面1.5米及1.5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度不低于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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