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1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民,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中专学历,阜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调研员,2018年11月退休,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6号冬湖苑1幢2号B。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1]Z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民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苏民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阜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调研员、基建小组副组长和基建办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先后接受张某2、马某1等40人的请托,为其在项目拆迁、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226.6万元、购物卡30.3万元、浴资卡1万元,合计257.9万元,被其用于日常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至2018年,苏民任阜阳市公安局基建小组副组长、基建办主任期间,收受陈某5万元,为其在市公安局机房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苏民以借为名向陈某索要20万元;2019年,苏民在陈某承包的女子看守所项目工程款拨付中提供帮助。
2.2004年底至2005年5月,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安徽龙腾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马某120万元,为该公司开发万霖花苑小区前期拆迁提供帮助。
3.2010年左右,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该局聘用制民警张某12万元,对其请托的常东子涉嫌犯罪案件予以关照;同年,苏民收受张某13万元,对其请托的张卫民经营的乐酷动漫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予以关照;2011年5月,苏民收受张某13万元,对其请托的梁海涛经营的临泉金涛国际商务会所涉嫌容留卖淫案予以关照;2015年,苏民收受张某13万元,对其请托的煌尚KTV经营者陈标涉嫌聚众斗殴案予以关照;同年,张某1为感谢苏民一直以来的关照,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皇冠轿车送给苏民,苏民仅支付其6万元。
4.2007年,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先后收受阜阳市汇鑫集团董事长程某15万元,对其请托的该集团控告东阳市锦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一案予以关照。
5.2005年至2008年及2010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被管理对象动力广场KTV经营者肖某共计12万元,对该KTV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关照;2008年,苏民母亲去世时,收受肖某1万元。
6.2005年夏天,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颍上县张某210万元,对其请托的郭国辉被殴打一案予以关照。
7.2009年12月,苏民收受阜阳大唐金池洗浴中心经营者王某2浴资卡5000元;2010年至2013年中秋节、春节,苏民先后8次收受王某2共计8万元阜阳商厦购物卡,承诺对该洗浴中心予以关照;2008年,苏民母亲去世时,收受王某21万元。
8.2008年,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安徽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8万元,为该公司开发中清丽景小区前期拆迁提供帮助。
9.2005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先后14次收受颍都大酒店负责人李某2共计4.2万元;另于2006年9月收受李某22万元,对其请托的颍都大酒店涉嫌组织容留卖淫一案予以关照。
10.2006年,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阜阳海阔天空宾馆投资人王某16万元,对其请托的消防检查一事予以关照。
11.2007年,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阜南县后湖家庭农场经营者赵某1万元;2008年至2010年春节,苏民先后收受赵某共计3万元;2008年苏民母亲去世时,收受赵某2万元。苏民承诺对其予以关照。
12.2006年至2009年春节,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收受阜阳创伤医院经营者丁作凤4万元购物卡,在其母亲去世时收受丁作凤1万元,对其请托的事项承诺予以关照。
13.2005年至2012年春节,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先后8次收受阜阳市天筑假日酒店经营者王某3共计4万元,对其请托的经营事项予以关照。
14.2018年,苏民任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收受罗某3万元,对其请托的其哥罗会早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案提供帮助。
15.2014年,苏民任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收受临泉县陶某1万元,对其请托的颍东公安分局干警王世林调动一事提供帮助。2018年,苏民摔伤在家休养时,陶某送给其2万元。
16.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苏民任颍州公安局长期间,先后共收受阜阳碧中海浴池经营者王某45000元阜阳华联超市购物卡、5000元碧中海浴资卡;2011年收受王某41万元阜阳华联超市购物卡,对其请托的扣押车辆返还一事予以关照。
17.2005年至2016年,苏民收受阜阳市公安系统干警及聘用人员桂某、申某等24人现金86.4万元、购物卡16.8万元,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方面对请托人予以关照。
(1)2006年至2016年,苏民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申某13.5万元,帮助其由该局刑警大队经侦中队副中队长先后调任该大队二中队指导员、五中队指导员。
(2)2005年至2018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治安大队民警张某4 11.4万元,帮助其先后调任该局三合派出所所长、阜王路派出所所长。
(3)2004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王某57.1万元,帮助其从该局刑警大队中队长调任王店派出所所长。
(4)2005年至2010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桂某5万元现金和1.6万元购物卡,帮助其从该局解放路派出所调任九龙派出所所长,后又调回城区文峰路派出所任指导员。
(5)2005年至2008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董某15.5万元,帮助其先后调任该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
(6)2005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马某24.8万元,帮助其先调任该局治安巡逻队长,后又主持九龙派出所工作。
(7)2007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刘某12.3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帮助其被任命为三合派出所所长。
(8)2005年至2012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白某2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帮助其被任命为阜临路派出所所长。
(9)2005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王某62万元现金和2.4万元购物卡,帮助其被任命为马寨派出所所长。
(10)2005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张某52万元现金和2.4万元购物卡,帮助其从马寨派出所调任西湖派出所任所长。
(11)2005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李某33.5万元,帮助其调任文峰派出所指导员。
(12)2005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王某72万元现金和1.4万元购物卡,帮助其晋升为该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13)2008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张某63.2万元,帮助其被任命为沙河路派出所所长。
(14)2005年至2008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李某43万元,帮助其被调任文峰路派出所所长。
(15)2006年至2008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张某72.8万元,帮助其晋升为该局刑警大队六中队指导员。
(16)2005年至2006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姜某22.6万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帮助其调任西湖派出所主持工作。
(17)2006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局时任民警张某82.2万元,帮助其被任命为该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18)2006年至2010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董某22万元现金和1.6万元购物卡,帮助其被任命为解放路派出所副所长。
(19)2006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张某91.6万元现金和1.2万元购物卡,帮助其主持马寨派出所工作,后调任三十里铺派出所所长。
(20)2005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宫某2.1万元,帮助其调任三岔路派出所所长。
(21)2007年12月,苏民收受颍州公安分局聘用工勤人员李某52万元,在其帮助下,该局对李某5与他人在浴室发生冲突一事从轻处理。
(22)2005年至2009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刘某21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在其帮助下,该局对刘某2安排民警执行押解任务时犯罪嫌疑人脱逃一事未予追究。
(23)2007年至2011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冯某1.5万元,先后提拔其为该局法制科副科长、三合派出所所长。
(24)2005年至2006年,苏民共收受颍州公安分局时任民警苏某21.3万元,帮助其调任马寨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苏民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非法收受张某2、张某1财物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收受陈某、程某、李某2等人财物的事实。其违法所得257.9万元已于2020年11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辩护人亦无异议,且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杨某、马某1、张某1、苏某1、姜某1、程某、刘某1、肖某、张某2、王某2、李某1、李某2、张某3、王某1、赵某、丁某、王某3、罗某、陶某、王某4、桂某、申某、张某4、王某5、董某1、马某2、白某、王某6、张某5、李某3、王某7、张某6、李某4、张某7、姜某2、张某8、董某2、张某9、宫某、李某5、刘某2、冯某、苏某2等人的证言,会议记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5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民部分受贿系索贿,部分受贿系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257.9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穆 鑫
审 判 员 赵俊芳
人民陪审员 刘中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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