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博文
关于本事件我的诉求及相关疑点
首先,本诉求所有文字均为字面意思,请不要故意曲解及误解,转发时应保留全部文字。
第一,我从事件开始直到被拘留,从来没有发现或意识到对方为精神病患者,期间也没有任何证件表明对方为精神病患者。
第二,是对方先行抢夺我的手机,被抢夺到手之后我才进行反击。
第三,审讯时我没有说过出于炫耀的目的。
第四,通告发布时间先于我被审讯的时间。
第五,我认为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采取诱供的方式,其获得口供不具有法律效益。
第六,我首次发布视频未经剪辑与删除。
第七,警方为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删除了我手机中的原视频。
第八,我要求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公安局轨交和公交总队公布车厢原始监控。
第九,我认为我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请求非本地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综上:我认为此案证据不清晰,调查过程不严谨,相关口供及证词不具有法律效益,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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