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天,张继科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
本来明星的家务事不应占据公众资源,但据知情者爆料这其中还涉及一起敲诈勒索案。爆料者称是因张继科赌博欠债而将女友的私密视频发给债主抵债。目前尚未确定张继科是基于故意抑或过失将涉及其女友隐私的视频披露给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却持视频向其女友索取高额款项,后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
因本案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晰,还不能确定张是否参与赌博以及是否未经女友同意而擅自拍摄私密视频,因此仅就判决确定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简单评述。
本案中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给人以“乘火打劫”的感觉,表现为“如果你不如此,我就要这般”,似乎存在一定的商量、回旋余地,暴力性不强。
但是它与直接明火执仗的抢劫相比,更体现人性的黑暗,也容易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描述很简单,即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和要挟。在网络时代,为了索要财物,有的人也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相威胁,这种行为也构成敲诈勒索。
小时候我们最怕的威胁是“我要告诉老师”,成年之后可能就成为“我要给你曝光”。
曾经的合作伙伴、多年好友,分手的恋人,因为各种原因关系破裂,其中一方利用长期交往中掌握的负面信息,向另一方进行勒索就会构成敲诈勒索。
娱乐圈中著名的案件就有2018年吴秀波情人陈昱霖因以曝光二人隐私为要挟索要钱财,而被法院认定构成勒索敲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具体而言,负面信息不论真假,只要一方以发布、传播该负面信息相威胁索取另一方的财物,且敲诈金额超过了一定标准的,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即使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比如举报,但只要要挟的目的在于索要钱财,也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张三掌握了对方的犯罪证据,以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为由威胁、要挟对方,尽管检举揭发本身是合法的,但张三的上述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举个真实的案例来说,张三发现李四酒后驾车,遂驾车尾随,故意从后面撞击李四的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然后以发现李四酒驾相威胁,敲诈李四10万元。因担心酒驾会受处理,李四答应私了,双方以支付2万元成交。后因李四在带张三取钱过程中多次欲加速甩掉张三,张三一怒之下将李四酒驾举报至公安机关而最终案发。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酒驾的要承担酒驾的责任,敲诈的承担敲诈的责任。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要求可以实施威胁吗?
我们要看到,在大量的民事关系中,是鼓励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换个角度看,“威胁”也是高级动物的协商方式,为了不造成更大的冲突,在谈判中也鼓励进行适当的威胁。
但是,法律允许进行的威胁的界限在哪里呢?假如行为人本来就有索要钱财的合法原因,是否可以使出杀手锏呢?
一般认为, 对于那些为了行使正当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当的权利且不超过权利的范围之内,同时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就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债权人到期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拒不还款,债权人无奈之下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合作方拒不履约,另一方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迫使一方履约或赔偿。又如合作伙伴分家、恋人情侣分手,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一方拒不合理补偿,另一方以在网上公布双方矛盾为由,迫使其谈判让步给予补偿的。
在协商过程中,开具条件是正常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具体的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一方的目的与手段均具有正当性,即使主张的数额偏高,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必须提醒公众的是,行使威胁的边界在于手段必须具有正当性。假如手段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可能就会涉嫌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私力救济也需接受必要的限制。
例如将被害人的裸照及不雅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或公然向不特定群体售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同时,因在网络上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或者传播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还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即使上述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支持并赞扬被害人的果断反抗
敲诈勒索的犯罪防范很微妙,其难防之处在于你防不了身边的人。
即使我们洁身自好、奉公守法,但我们很难不与身边人分享秘密,而这些秘密就可能成为定时炸弹。我们爱一个人、信任一个人的时候,会事无巨细与之分享,甚至还会留下一些最私密的记录。
识人不易,但如果因为存在这些潜在的风险就要求行为人承担超出正常人的审慎义务,那我们的道德要求就过于严苛了。
假如发觉自身被敲诈勒索之后,应当学会保持冷静。在对方提出转账要求或其他犯罪要求时,要坚定地拒绝。
有的人会存在花钱消灾的侥幸心理,其实一旦屈从,等于将自己完全置于对方的控制下,一味地顺从对于犯罪预防毫无帮助。
在张继科事件中,我们看到被害人果断选择了报案;反过来,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即便具备合法正当的债权主张,但他选择以错误的方式向错误的人行使,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也是应当的。
十五年前香港的艳照门事件中,大家指指点点的是涉事女星的“太傻太天真”,却忽略了事件背后真正的黑手。
到了今天,大众的关注焦点已转向张继科事件中呈现出的犯罪风险和防控,我们支持并赞扬被害人的果断反抗,这是个可喜的变化。
在张继科事件曝光后,甚至有网友在相关的帖子下面发出“求视频”的留言,这些行为不仅恣意践踏了女性的尊严,也充满了对受害人的恶意。我们常常说要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正义,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权利同样值得重视。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