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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广大网友热议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终于迎来转机。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处罚决定已撤销,并全额退还罚款;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的确,这是一起应当被纠正的错误行政处罚案。执法要看法条,也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看“电鱼”,就给扣上违法的帽子。尽管《渔业法》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但自家鱼塘并非该法所指的“渔业资源”,更不是大江大河、大湖大潭等公共资源,更没有禁渔区、禁渔期一说。
虽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但平心而论,通常组装简易电鱼装置,与明令禁止的“电网”还有较大差距。
从警方的最新通报看,没有退还当事人廖某某的电鱼工具,却也没有再按照“电网”的适用范围对其做出处罚,也正是考虑到了现实危害性的区别。在自家鱼塘电鱼,没有伤害到他人或公共渔业资源,社会危险性可以忽略不计。
这次,应当肯定的是,有关部门有错即改的态度。从撤销处罚决定、退还罚款,到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再到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监督指导,这是一套由浅入深、举一反三的纠错组合拳。
还应看到,行政处罚是区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的,但纠正过程却有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深度参与。这既体现了职能部门对这起公共事件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体现审核、纠错的公正性,而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合力把关,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认定也更为准确。
当然,从这起让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中,还当吸取更为深刻的教训。作为执法者,对于此类事件的认定,应当建立在较一般公众更为专业、更为理性的基础之上,但查看报道,以往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类似事件,且多以处罚告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大有必要。
不仅如此,对于进入公民的私人住所、处理个人财产等涉及到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执法事项,执法部门都应抱有如履薄冰的天然谨慎。执法权力固然是强大的,但也不是万能的,也正是基于这种强大,才更需要对公权力加以约束,避免因为权力任性而越界,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天天缠着宜宾公安问,“宰杀自己家的鸡鸭没有屠宰证、在自家厨房做饭没有厨师证、拍个黄瓜没有凉菜证……这需要去自首吗?”虽然,这样的类比不一定恰当,但是也凸显了这一处罚决定对大众朴素认知的挑战。
现在,公安机关撤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处罚,纠正了执法的偏差,维护了社会常识,救济了“受伤”的权利,也划出了权力的红线。对所有执法机关,尤其是直接和普通大众紧密接触的执法一线工作人员,都是一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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