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全域规范设置。在汉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商务楼宇、交通卡口、营运车辆、公园景区、文化体育等场所和社区(小区、村组),以及其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场所码”可通过微信“i武汉 武汉战疫”小程序、支付宝“湖北健康码”小程序申领。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当安装“数字卫兵”。
二、严格执行扫码登记。人员进入各类场所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严禁“以亮码代替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帮助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扫码验码或者登记入场,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小区、村组)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将“场所码”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域、具体环节、具体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所负责行业和领域相关场所严格推行“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及时更换破损和无效的“场所码”。个人要严格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责任,主动配合扫“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个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管理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支持“场所码”使用,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共同筑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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