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车辆
两年前,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入院7天后,刘丽丽病情危急,医生建议她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然而,乘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的“救护车”后,刘丽丽还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
刘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令她不解的是,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在刘丽丽住院期间,却使用了头孢吡肟。另外,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当时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承担了转运重症患者的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张女士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后,卫生健康局依法对经营“救护车”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2020年11月,张女士把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选取刘丽丽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将成为判断院方过错责任、患者死亡因果关系、院方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
▍女子患多发性肌炎入院后病情恶化,治疗中曾使用过敏史药物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女儿刘丽丽出现手指关节肿痛、上肢无力、下蹲后不能站起等症状。2015年,在沈阳市某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多发性肌炎”。
张女士称,2020年7月29日,刘丽丽感到“腿痛”,疑似旧病复发,便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复诊,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入院治疗。
据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官网,这是一所大型综合三级甲等医院。
刘丽丽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住了7天,病情日益恶化。期间医生使用了一种名为头孢吡肟的药物,刘丽丽表示用药后感到不适。随着刘丽丽病情加重,医生建议她转院治疗。
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门诊病历来看,刘丽丽的病情一直不容乐观。门诊手册显示,7月29日,刘丽丽前往该院就诊时,“由轮椅推入,面色苍白,周身水肿,呼吸音粗,诊断为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考虑疾病复发,医生建议入院进行系统诊治。”入院当晚的病程记录中,患者“本次因双肩、双膝疼痛半年,周身水肿20天入院,患者自行停药8月余”,“患者病史较长,病情反复发作,脏器损伤严重,病情较危重,考虑治疗效果欠佳,预后差,生存期短,向患者家属告知。”
刘丽丽的病程记录中,院方称患者和家属入院后没有完全配合治疗。7月29日的医患沟通记录单中,医生表示需要对患者进行采血以复查相关指标,但患者表示拒绝。“患者或家属意见”一栏写有“拒绝采血,拒绝肺C7”,下方是张女士的“签名”。7月30日的值班记录显示“患者拒绝入院后采血”。
根据随后的病程记录,8月1日,刘丽丽的主治医师邹某认为目前感染严重,治疗难度较大,考虑根据药敏结果调整抗生素。8月2日,医生电话咨询临床医学科后,给予升级抗生素为头孢吡肟。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有头孢过敏的经历。她无法理解,为什么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医生在治疗时,会选择使用头孢类药物。张女士记得,2015年,刘丽丽在沈阳某医院接受治疗时,曾使用了头孢类药物,随后女儿身上起了红疹,倒在地上抽搐。医院采取相关措施后,症状得以缓解,并得出刘丽丽对头孢类药物过敏的结论。
刘丽丽的多份住院记录显示,2015年至2019年,沈阳某医院和北京某医院,都在“药物过敏”一栏,标示出刘丽丽对头孢类抗生素过敏。
那么,2020年刘丽丽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医生对她的头孢过敏史是否知情?
张女士坚称,女儿入院时,医生没有询问女儿的药物过敏史。而另有资料显示,科室负责人赵某在接受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时,表示自己当时询问了刘丽丽的药物过敏史,但“刘丽丽和她母亲都说没有(过敏史)”。
刘丽丽当时的主治医师邹某接受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时也表示,患者入院时,她曾询问过药物过敏史,但刘丽丽说没有药物过敏史。她说,“以前头孢试敏时出现过皮疹,但是是过敏还是病情导致的不太好辨别。后来(来我们科住院前),患者也用过头孢,没出现过过敏。”
刘丽丽2020年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门诊手册和住院病案首页上,“药物过敏史”一栏均为空白。入院记录“既往史”中,写有“否认药物过敏史”。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及医生查阅了2015年刘丽丽在北京某医院的既往病历,但记录的信息与多发性肌炎相关,没有提及头孢过敏史。
8月2日的医患沟通记录单中,对于医生升级抗生素的建议,患者或家属意见为“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但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8月2日,她看到医生使用头孢吡肟,便向医生提出质疑,说女儿对头孢过敏,但医生表示可以使用。她便拍下了输液袋的照片,输液袋上的时间为10点46分。
↑张女士拍摄的头孢吡肟输液袋
8月3日,刘丽丽表示呼吸困难,她和家人都怀疑是由于头孢过敏产生了不良反应。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医生判断刘丽丽为I型呼吸衰竭,感染重。11点55分,刘丽丽转入R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当天的呼吸科记录显示,患者有多脏器功能损伤倾向。8月4日,患者出现肝损伤,且咳痰带血。会诊诊断急性心肌损伤可能性大。
8月5日,刘丽丽病情明显恶化。医生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家属表示同意。出院诊断显示,当时刘丽丽有多发性肌炎,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急性心肌损伤可能性大,肝损伤,肾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中度贫血,电解质紊乱,脂肪肝,双侧胸腔积液。可见,出院时,刘丽丽的病情十分严重。
▍家属称部分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质疑院方“造假” 法院判决显示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她看来,院方的门诊手册、病程记录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有他人未经同意,“代替”她写下家属意见,并以她的名义签字。
张女士表示,与门诊手册记录的不同,刘丽丽入院时,主要的不适是腿痛,没有看到女儿有“水肿”的情况。她说,入院当晚,医生也没有向家属提及“病情危重,生存期短”等事宜。
而对于病程记录中所述的“7月30日,家属拒绝采血”,张女士表示绝无此事。她说,女儿、自己和家人当时并没有拒绝采血,医患沟通记录单中的“拒绝采血,拒绝肺C7”及下方的签字,都是他人“伪造”的。而2020年8月2日医患沟通记录单中,患者或家属意见一栏“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也非自己所写,且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无法代表家属意见。
一份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丽丽的门诊手册中未填写过敏史信息,与患者电子门诊病历中记载的过敏史信息不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根据判决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在2021年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常规监管中,发现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判决书还显示,刘丽丽2016年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中,明确记载有过敏史或不良药物反应史,过敏原为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临床表现为皮疹。而医院在接受卫局调查时表示,刘丽丽入院后,曾查阅了患者2016年在该院住院治疗时提供的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数次致电当事医生,对方均不予回应。
院方表示,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头孢试敏,结果为阴性,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敏也为阴性。院方认为,刘丽丽使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并非头孢过敏类反应,而是原发疾病病情发展所致。
▍出院13小时后于“救护车”上逝世 中途曾停车加氧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医生提出转院建议后,他们决定带刘丽丽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聊天记录显示,最初,刘丽丽的弟弟表示希望带姐姐乘飞机去北京,但医生说不能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救护车转院,否则不允许刘丽丽离开医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但很快,有自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家属们认为有道理,便同意了。
张女士表示,当时,那辆车外观看上去就是救护车,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医院的救护车。“救护车”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从吉林到北京,需一次性支付车费1万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8月5日10点24分,张女士给微信名为“丑女无敌”的人转账1万元。
“救护车”大约于10点40分出发。张女士记得,一路上,女儿看起来很痛苦,说自己身上发热刺痛,肚子不舒服,呼吸困难。晚上11点半左右,随车医生表示,刘丽丽已经离世。此时汽车仍未抵达北京某医院。
张女士记得,启程时,“救护车”上有1个大瓶氧气和2个小瓶氧气。使用小瓶氧气时,女儿表现出无法呼吸的痛苦模样,医生随后又让她使用大瓶的氧气。“救护车”分别于当天下午1点多和3点多下高速“加氧”。据此,张女士怀疑“救护车”上没有备足氧气。而仁康公司事后解释称,当时,车上备有2个12压的大瓶氧气,2个小瓶5压的氧气。他们在四平市更换了1瓶12压的氧气,在沈阳高速下桥口更换了2瓶12压的氧气。直到刘丽丽去世,氧气还有大半瓶。对方称,更换氧气瓶,是因为患者对氧气需求量非常高,且路途遥远,以备不时之需。
▍卫健局:运输车辆无执医资质
张女士说,女儿去世后,车上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无法为刘丽丽开具死亡证明。此外,若要把刘丽丽运回长春的殡仪馆,需另支付3000元。支付记录显示,当晚11点53分,刘丽丽的丈夫孙某向微信名为“十三亿分之一”的人(司机)转账3000元。
为了火化女儿的遗体,家属请长春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证明(推断)书。该死亡证明(推断)书中,刘丽丽是在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转运至北京某体院途中去世,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
“当时只想着要尽快火化遗体,没有想到可能还需要保存遗体做尸检。”张女士说。
张女士发现,运输女儿的车辆,其实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车辆。2021年3月,她怀疑运输女儿的车辆不是正规救护车,便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9月26日,该卫生健康局作出处罚决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也就是说,刘丽丽去世的2020年8月,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卫健局对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一份《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显示,2019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即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与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长春东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对院后病人转运服务进行运营合作。
如果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属有院后病人转运的需求,可直接向长春东业公司提出。长春东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自负盈亏。院方允许长春东业公司在院内开展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并对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协议第五条约定,长春东业公司方有权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转运服务费用,且未经院方允许,长春东业公司人员不得到封闭管理的病房内部接送病患。长春东业公司应保证配备不少于8辆病人转运车辆,以满足住院病人转运需求。
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自乙(长春东业公司)方将其8辆运营车辆的营运许可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天眼查显示,长春东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周某某。该公司的投资企业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2019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救护车租赁、特种车辆销售、救援服务等。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该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转运途中,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这意味着,该公司提供的车辆,虽然外观与救护车相似,且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但并非院方所属车辆,也并非“救护车”,而是“院后转运车”。但同时,院方也对转运公司的行为具有监管责任。虽然出院时,患者病情危重,但“不具备急救措施”的车辆依然承担了转运患者的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拒绝答复任何问题。
“我希望提醒其他患者,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救护车’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及时保留证据,以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张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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