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些地方规范的出台,十分明确的一个方向是,“裸官”有了“从业限制”,即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或“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等正在成为一种规范趋势
李永忠称,“裸官”不能担任重要部门主要领导,“这已经是一个从上到下的共识”。已经是主要领导的“裸官”,首先要求其让配偶和子女回国,如果未能兑现,则该领导便要调离原来职位。
2月25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报告第二部分强调,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所谓“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被俗称为“裸官”。而“裸官”除了“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特征外,还有财产转移的特征,后一特征亦包含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之中。
中纪委、中组部等部门曾就上述问题展开多次登记汇总工作,目前尚未对外公布具体统计情况,但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各级组织部门和领导机关对官员“裸没裸”大体上掌握了,随着对“裸官”记录和监管措施的逐渐加强,“裸官”现在想跑出去很难了。
对于“裸官”,除了技术上的监控,中央党校林喆教授则对本报称,现在党内有关“裸官”监管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和成熟,广东和湖南等地亦相继将“‘裸官’不得担任重要岗位一把手”的规定落地。
李永忠表示,随着党和国家对“裸官”管理经验的丰富和试点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必要将党的政策和规定上升为国家立法。这与王岐山所强调的“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内容相契合。
“裸官”概念须明确界定
2008年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博文开始在网上广泛流传,其作者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周蓬安对本报记者说,“裸官”一词最初是一个中性词,只是自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发后,不断爆出“裸官”贪腐案例,“裸官”一词此后趋向贬义。
林喆亦认为,贪官和“裸官”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不能说在国内当官、妻儿在国外的“裸官”就一定是贪官。
李永忠的看法是,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法律上,中国官方均未对“裸官”一词做出准确界定,目前,这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实践中情况也比较复杂。“裸官”中的贪官不在少数,当然也不乏配偶或子女身在国外、官员在内地踏实履职的现象。
一位地方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其实很多官员都急需中央和国家立法机关对“裸官”的概念明确,动辄被扣上“裸官”的帽子,不利于踏实做官者专心从政。这位官员还表示,更为主要的是,需要中央明确“裸官”的后果,这既有利于“裸官”现象的收敛,也有利于稳定吏治。
中国社科院去年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即指出,目前对“裸官”进行规范的文件大多数仍然是以党的文件形式出现,这表明规范“裸官”的做法是从党内开始的。但公职人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对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该如何规制还是一个空白。
有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时修订《公务员法》,对“裸官”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予以明确,从而弥补上述空白。
强化财产转移监控
结合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裸官”的另一重大特征是“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
中国社科院上述报告称,目前我国监管“裸官”的文件中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外部监督。
而有关财产转移,我国的法律规范并非空白。
《刑法》第35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此规定为利用刑法手段惩治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几乎找不出一例仅根据以上条款而被判刑的官员。
为了有效杜绝“裸官”向境外和国外进行资产转移的行为,2006 年6 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在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之外,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根据该修正案,协助腐败分子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也构成洗钱罪。
除了刑法规范上的完善和司法的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立法工作亦应加强推进。在2013年“两会”召开之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应当就此尽早出台专门立法。
有学者预测,上述立法建设有可能在今年“两会”中讨论。
李永忠则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立法,对于申报和公示的内容与范围进行规范固然重要,但前提是,必须首先解决财产公示的程序,缺乏合理可行的程序设计,即使立法,其实际意义也将缩水。
扩大试点范围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部门正职。2010年7月深圳市公布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该意见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同时,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一年一报。深圳市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要加强对“裸官”的管理,防止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受侵犯的情况发生。
深圳市的这种做法对全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2012年初,《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规定,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湖南省湘潭市纪委、市监察局去年也出台了《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从业限制和利益回避暂行规定(试行)》。针对“裸官”,该规定明确:“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湘潭市去年4月开始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发改委等11个单位进行试点,试行国家工作人员从业限制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如果试点成功的话,这一制度将在2013年在全市推广实施。”湘潭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上述地方规范的出台,十分明确的一个方向是,“裸官”有了“从业限制”,即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或“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等正在成为一种规范趋势。
有学者建议,上述试点有必要在2013年继续扩大,甚至从中央层面上予以明确。
李永忠称,“裸官”不能担任重要部门主要领导,“这已经是一个从上到下的共识”。已经是主要领导的“裸官”,首先要求其让配偶和子女回国,如果未能兑现,则该领导便要调离原来职位。(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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