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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字号+作者:梁爱平 付瑞霞 来源:新华网 2013-10-31 15:3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2013年10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上诉人龚爱爱在法庭上。(图片来源:CFP)   新华网西安10月31日电(记者梁爱平 付瑞霞)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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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上诉人龚爱爱在法庭上。(图片来源:CFP)leC品论天涯网

  新华网西安10月31日电(记者梁爱平 付瑞霞)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上午就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身裁定。leC品论天涯网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leC品论天涯网

  此前,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leC品论天涯网

  由于被告人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榆林中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leC品论天涯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认为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leC品论天涯网

  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leC品论天涯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leC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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