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国家网信办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了约束,主要措施包括公众号必须实名制,只有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意味着个人公共号未经批准不得发时政新闻。而就在昨天,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之一”的腾讯方面透露,根据3500万用户举报的恶意账号,上半年封停百余公众账号,时间上的巧合耐人寻味。
业界认为,备受诟病的微信朋友圈伪科学、谣言横行及诱导分享行为已经发展到了“不能忍”的地步。 在微信封停账号的新闻中提到,继工信部今年5月底将严打利用微信传播暴恐信息之后,腾讯最近又开始新一轮清理谣言等有害信息的行动。昨天(6日),腾讯公司微信业务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清理的重点将是公众号,尤其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公众号。据介绍,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
网信办新规出台当天,微信封停百余公众号。
新规划定发布、转载时政新闻门槛
《规定》着重就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的资质进行了划定。
第四条提到,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六条中进一步提出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同时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规定》第七条提到,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微信上半年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
据介绍,微信诞生至今已超过三年,逐步形成了一套针对有害信息的完整打击体系,包括“用户举报、快速核实以及主动打击”等三大机制。用户举报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来源。在所有的公众账号文章末尾,微信都开设了“举报”通道,用户随时可以对自己发现的谣言文章进行举报。微信团队有一支专业的运营团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核实,对举报属实的信息进行有效快速的响应,只要举报得当,7天之内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理。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
每日封停 欺诈广告1000万条
此外,腾讯通过“雷霆行动”对不良信息以及网络黑色产业链进行专项清理。同时,配合国家“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微信还在腾讯网建立“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题页面,并同时开展了全方位的“打黄”行动,投入超过200人的专业队伍在微信中完善投诉渠道、设立用户举报平台。微信用户可以通过微信的投诉功能,或者随时通过值班电话、在线邮箱举报不良信息,此类信息一经核实,微信将予以“快、狠、准”的打击。
据最新官方数据显示,微信公众平台已对涉及传播谣言的近千篇文章、百余个公众号进行了删除和封停。删除文章近千篇,封停公众账号百余个。
而腾讯雷霆行动自启动以来,也累计封停假货公众账号3万个;每日封停欺诈广告1000万条;QQ和微信针对有风险网站链接每天给用户提供29万次提示;上半年配合各地警方打掉网络黑色产业链团伙10余个,抓获约80名嫌疑人,涉案金额接近2500万元人民币。
微信相关负责人强调,将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的责任。同时也请广大用户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拒绝当谣言的“助推手”,防止上当受骗,从根源上遏制网络谣言传播和生存的空间。
翻页为规定全文。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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