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单位要做好对45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近日,在全市工会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培训班上,新修订的《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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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单位要做好对45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近日,在全市工会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培训班上,新修订的《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发布。
据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全市各级工会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形成、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目前,全市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9700多份,覆盖企业3.2万家、女职工60.5万人。去年开始,我市再次修订完善了《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并且已在全市推广。
记者发现,样本合同包括总则、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几大项。在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当中,涉及到女职工经期保护、三期保护等内容。合同样本中提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在经期,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如每周休一天或每月休三至四天。单位还要做好对45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30分钟,不得合并使用。此外,单位还要每两年或一年一次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含宫颈癌和乳腺癌)。
据介绍,这份合同样本是根据最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的基础上制定修改,供各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更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个性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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