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村民花某某在村卫生室注射假狂犬疫苗后,狂犬病发在家中死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经查,出售假疫苗者系药企销售员汪廷东,其因犯销售假药罪,现已获刑。
汪廷东案发前任河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2014年7月,汪廷东在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标示厂家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批号:201403029-2)之后,分别销售给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无为县陡沟镇红星村卫生室、无为县福渡镇公路村卫生室等处,数量累计18盒以上。
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经营者徐某从汪廷东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后,再销售给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村医张昌法,张昌法随后非法给花某某等多名患者注射了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11日,花某某非正常死亡,经临床诊断死于狂犬病。
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证实张昌法为患者注射所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经生产企业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冒产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假药论处。
同年9月25日,汪廷东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无为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几天后,汪廷东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汪廷东供述,他推销的地区基本上是无为县乡镇的卫生室和药房,并称因开城大众药店徐某等人需要,其先后两次从上家李某处购进了25支人用狂犬病疫苗。
法院审理认为,汪廷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虽然汪廷东是初犯、偶犯,但其自首是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假药,用于治疗系急性传染病的狂犬病,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减轻处罚。汪廷东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汪廷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汪廷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