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痛的教训正义的审判严正的警示
——“8·12”事故系列案庭审纪实
记者 赵荣君 周志强 徐丽 邵隽
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各庭审现场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等旁听。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依法履职尽责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日益膨胀,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员也身陷囹圄。所有的企业、监评机构、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值得从中引起反思,以为镜鉴。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审判。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瑞海公司案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余万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这是“8·12”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记者更多听到的是13名被告人“没有异议”的声音。在法庭陈述中,多名被告人均对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对天津人民表示道歉,真诚忏悔。“我知罪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作为瑞海公司的负责人之一,我对整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学伟说:“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助工作表示谢罪。”
11月8日,天津二中院还审理了中滨安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该案涉及11名被告人。三天时间里,天津其他9家基层法院进行的,则是涉“8·12”事故2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庭审。无论是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还是公司企业的被告人,其合法诉讼权利都得到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许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同样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诚恳的道歉。“我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难群众、牺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最高(正局级)的两人之一,在法庭陈述中他表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深深认识到自己作为市交委主要负责人,确实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审查的行为,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出现监管工作缺失,“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我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工作不够深入具体,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天津港集团原总裁郑庆跃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通过这次事故,希望有关单位部门能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朱立明表示:“我作为公职人员参与这次施工项目的审批,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和失误,我诚恳接受法律处理。希望在岗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引以为戒,在具体工作中能更细致、更谨慎,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顶格”重判: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
9日,“8·12”事故系列案件各个法庭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宣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瑞海公司其他10名人员,也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刑,其中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等6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李志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专家介绍,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 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这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时也只是“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瑞海公司违法经营期间,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签字挂名就要担责,这绝不是儿戏!
同样“一字千斤”的还有安评中介机构。法院审理认定,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审判也提醒这类中介机构人员,手中的签字笔有“千斤重量”,写下名字就意味着承担责任。
警钟长鸣:失职失察与滥权同等追责
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8·12”事故系列案件,从涉及政府部门来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7人获刑,天津港集团方面5人获刑,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是4人,天津海关部门是5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是1人。
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为正局级2名、副局级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7名。级别高,对应的不只是权力大,更重要的是责任重大!尤其是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失守”的官员,更是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并且是实刑、重判。
以往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人们往往关注审批责任多于监管责任、滥用职权多于玩忽职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被告人的处罚相比较轻。这样的判罚,容易给一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带来错误的理解,以为玩忽职守、为官不为算不得什么大问题。“8·12”事故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样,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审查项目;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有效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导致对瑞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团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间,领导、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天津新港海关原关长刘俊倩,忽视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未能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使得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持续。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高怀友,在分管监督管理三处期间,对天津港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情况和监管现状严重失察;在分管规划与科技处工作期间,没有要求规划与科技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安全评价报告网上报备制度落实到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从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罚来看,法院普遍将负有监管职责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行为,与负有审批职责的渎职行为同等处罚,整体刑期普遍较高。此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简而言之,审批与监管并重,滥权与失职同责。这样的判决无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罚具有示范意义,也向担负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发出了严正警示。
“8·12”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一审已经落幕,多名被告人深感罪恶深重,有人甚至泪洒法庭。于学伟、武岱、郑庆跃等被告人在听到法庭判决后当即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8·12”事故是一场空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之对应的是严厉的追责。“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无论是经营者、监管者,乃至全社会,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必须守法,必须守规则、守规矩。企业守法经营,才能有长远的盈利和发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守住底线,才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尽到应尽的职责。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原标题:“8·12”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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