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于欢母亲苏银霞出庭作证
今天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央视记者李文杰张赛黄剑)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于欢到庭。
审判长宣读出庭人员名单
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和本次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上诉人于欢陈述上诉理由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一)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二)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三)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四)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五)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六)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七)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八)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九)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一)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二)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三)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四)
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一)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二)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三)
来源:央视新闻。
今天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在线直播,并于8点35分左右发布了一条2分32秒的视频,内容为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点25分左右,山东省高院官方微博发布“于欢案二审庭审”的第一条消息,内容显示,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随后,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正在进行的庭审中,于欢陈述上诉理由:“一审时并没有认定家中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是属于放高利贷行为。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根据此前通报,山东高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上诉申请,并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书记员姚颖博、张坤担任法庭记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扈小刚、李文杰出庭履行职务。
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
经调查:
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
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
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6年4月14日下午,杜志浩等十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华社
原标题: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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