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我工程款六百多万,时间跨度长达八年,2017年到2019年就产生利息190多万元,判决书的下发,对于延寿县粮食局、第三粮库如同废纸一张,不仅没有诚信,还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浪费”,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代表高先生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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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16年,通过延寿县商务粮食局的招商引资,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设公司)与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商务粮食局100%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粮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航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延寿第三粮库建设储粮罩棚工程,工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756余万元。
2016年12月份,中航建设公司高先生全额垫资并完成工程建设,延寿第三粮库接收并投入使用,由于延寿县第三粮库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2017年4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3%进行计算,随后,延寿三粮库分三次仅支付工程款81.5万元,剩余工程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9年8月30日中航建设公司依法向延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4日(2019)黑0129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定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工程款6748414.34元,工程利息1934277.53元(利息计算时间2017年5月1日-2019年5月1日),并以6748414,34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给付2019年5月2日之后的工程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
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延寿县第三粮库仍旧不予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021年中航建设公司向延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延寿县第三粮库在相关部门的授意下,进行申诉,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予以了驳回。
高先生:“案涉建筑工程项目所有资金均为自己垫资,总垫资400余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0万元,自己年事已高每年背负着几十万银行利息,第三粮库的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目前生活陷入了困境”。
执行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的阻碍,并向当地多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追要该笔工程款项,结果令人失望,高先生提供的一段录音中,延寿县粮食局刘姓局长一句“我们也没办法”,彻底颠覆了高先生的认知。
高先生认为:“粮食局100%控股企业,拖欠工程款本身就是对政务诚信的践踏,每年产生利息高达上百万元,且每年在递增,造成国家财产的浪费”。
据了解,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国有独资企业,隶属延寿县商务粮食局,法定代表人为张林,占地面积43858平方米,仓容8.5万吨,截止到2022年12月末亏损25万元,资产总额1089万元,负债总额916万元,所有者权益173万元,全体员工基本已经分流,目前停止运营状态。
现实中,拖欠工程款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国家与地方每年也会出台相应的清零政策,就国企央企与地方政府拖欠债务问题,2013年底,国常会通过了,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央企国企要带头偿还的审议,宗旨是省级政府负总责,央企国企带头还,努力做到应清尽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然而延寿县粮食局下属第三粮库拖欠工程款时间长达八年,国常会这一利好的决议,貌似成为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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