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北京市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最为人所知的一面是房地产领域的知名企业家。然而公众却不知道他的真实面目:凭借在华远集团的一人独大,任志强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案总金额超过2.2亿元。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任志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任志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伙同儿子大肆敛财,超额薪酬挂账退休后领取
任志强生于1951年,1993年即被任命为国有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后为该公司董事长。此外,他还是华远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远地产全资成立的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华远集团“一把手”的位子上坐了近20年,任志强在公司拥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这也为他肆意贪腐奠定了基础。
法院认定任志强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其中3640万元是支付给其儿子的“财务顾问费”。
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某信托公司向华远置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伙同其子余某、时任华远置业财务总监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仍决定向余某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340万元。后余某、焦某某等人,采取由华远集团与北京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签订虚假“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手段,以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将华远置业资金2340万元非法占有。
2014年因贷款利率下调,华远置业再次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续贷13亿元。余某得知后,利用其父任志强的职务便利,再次索要“中介费”。任志强为了帮儿子挣钱,通过下属焦某某采取签订虚假钢筋供货合同的手段,以“钢筋款”的名义非法占有华远置业1300万元,并支付给余某。
对此,时任华远置业财务总监的焦某某说,她向任志强汇报时,明确告知华远从没有给服务费的先例,这钱不该给余某,余某也仅仅是介绍了双方认识,并未参与洽谈及融资过程,第二次贷款过程更未参与,余某这钱挣得太容易了,但任志强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任志强对于余某在华远置业两次贷款过程中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明知。作为华远置业董事长,任志强同意向余某支付不应当支付的财务顾问费,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伙同儿子等人非法占有巨额公款之外,任志强将任职期间的1334万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挂账,于退休后领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2008年5月,西城区国资委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限薪。任志强作为华远集团董事长,明知自己应按照《办法》规定的限额领取薪酬,在下属企业领取薪酬的超限部分应交回所在企业华远集团,由华远集团作为营业外收入。但华远地产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证实,任志强告诉他们,将自己的薪酬按照国资委限额上报,超出部分先挂公司账上。
于是,2009年至2010年间,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采取暂不领取薪酬超限部分,让公司财务人员将其超限部分薪酬以“应付任志强工资”科目在华远置业做挂账处理的方式,逃避上交义务。2015年退休后,任志强将做挂账处理的超限薪酬1334万余元非法占有,税后实得734万余元。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为己谋利致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在法院认定任志强所犯四项罪名中,挪用公款犯罪开始时间最早。
2002年9月,在华远地产股份制改革中,华远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华远浩利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浩利中心),由浩利中心代员工入股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西城区国资委明确要求,浩利中心不能有其他经营行为和投资活动,也不能与华远集团、华远地产等公司发生资金借出或借入行为。
任志强明知上述规定,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法规。2003年8月,任志强伙同他人将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0万元出借给浩利中心,用于投资华远旗下的公寓项目。浩利中心获利9200余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924万余元,税后实得1539万余元。
2003年9月,任志强个人决定挪用浩利中心资金3000万元用于其本人在内的公司员工购买华远集团持有的浩利中心股权,使浩利中心变为任志强等人的自然人公司再用华远地产给浩利中心的分红款陆续偿还了这3000万元。
2013年9月,任志强又决定将华远置业公司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浩利中心),用于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获利50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0万余元,税后实得8万余元。
任志强三次挪用公款数额共计6120万元。法院认为,任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挪用华远盈都、华远置业以及含有国有股份的浩利中心款项,用于浩利中心个人股东使用,为其本人及员工股东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还查明,任志强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及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一套房装修数年,向供应商索要装修款
华远作为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与很多设备供应商有合作关系。赵某某便是其中一家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向华远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提供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2012年至2017年间,任志强先后收受赵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25万余元。
涉案的这套房产位于北京太阳宫,装修持续了数年。任志强的妻子说,装修公司每采购一批材料就会通知她,她再联系任志强,任志强再向赵某某催要。
赵某某公司的账上有5次为任志强支付装修款的记录。赵某某的秘书表示,该公司从2000年开始为华远公司的项目供应设备。赵某某为了维护好关系,长期合作,负担了任志强家的装修费用。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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