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虚假诉讼甄别“标尺”,并将通过重点整治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严格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等举措,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范畴。在虚假诉讼中,承载着公平正义的司法“公器”,变成了一些人的非法牟利工具,不仅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蒙尘,还会导致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极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不断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查处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取得积极成效。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整治力度不断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新特点、出现新花样,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此次出台的《意见》在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认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通过总结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
针对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必须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刀刃向内,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整治虚假诉讼,法院要把好入口关,切实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对发现的虚假诉讼,不能有“一撤了之”的息诉心态,要从严处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依职权主动查办,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各相关部门之间还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罚。
整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执法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同样至关重要。应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让虚假诉讼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不断压缩虚假诉讼滋生蔓延的土壤。只有形成多方位、全链条整治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才能实现标本兼治、长效常治,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倪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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