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文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工伤纠纷案件,当事人余某(化名)是文山某超市的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当晚就无法行走只能由丈夫背着打卡下班。去医院检查后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也盖章同意申报工伤。后公司发现因为并未给余某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等补助费用合计高达201504.24元,只能由公司自行支付,当即反悔,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伤认定为工伤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上诉。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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