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铁路设备科技创新和铁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细则》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进一步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的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铁路产品种类多、生产企业多,《细则》对监管原则、监督检查计划及内容、问题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行为等进行细化和规范,以进一步保障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细则》中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是指设计、制造质量,不包括维修质量。
《细则》的颁布,一是进一步压实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如:明确了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二是细化明确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工作内容与要求。紧密衔接《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落实许可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强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控制、配备生产设备、做好人员培训、严格不合格产品管理、履行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与要求。三是明确提出了铁路设备生产禁止性行为。结合近年来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问题,明确规定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6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四是明确提出了对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如,明确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等问题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对未按期落实问题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五是明确提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针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未按规定开展人员培训、未向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未按要求上报许可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形,均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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