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5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相关要求,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规定的行政许可总体上有14项,其中由民航局实施的9项,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的5项。为了便于行政许可实施,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和获得许可证件,民航局将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委托给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需对《规定》作出修改,明确民航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章依据。此外,随着实践发展和技术手段的成熟,拟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部分正常类飞机等设计简单的低速航空器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条款:
一是对第21.2D条作出修改,在《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自行实施审批工作的5项行政许可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以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审批工作。
二是对第21.35条作出修改,在型号合格审定环节,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2级的低速飞机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这些航空器设计简单,功能可靠性比较直观,可通过现有适航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直接考察,产品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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