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现代航运服务业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4〕26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效促进了现代航运服务业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门类、业务规模不断拓展。近年来,我国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等快速发展。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正在向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迈进;天津、大连、厦门等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功能不断完善。但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航运金融、保险及法律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起步晚,服务能级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加快补齐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短板,以政策创新为驱动,推动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要素集聚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开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显著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聚焦短板弱项,坚持问题导向,以补短板、优服务、扩功能、聚要素、提能级为主线,提出了八项具体任务。
一是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针对我国航运交易和信息服务功能不够完善、能力有待提升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创新船舶交易模式、培育航运智库和咨询服务机构、发展体系完整的航运指数系列等具体工作措施。
二是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针对航运融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航运衍生品发展滞后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等具体工作措施。
三是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针对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不强,全球服务网络有待完善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引导保险机构拓展航运保险业务、提升海外理赔等服务能力、规范中国船东互保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措施。
四是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针对我国海事仲裁服务有待提升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发展中国特色的海事法律制度体系、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等具体工作措施。
五是强化航运人才保障。针对我国船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船员教育培训和机构管理、引进增加急需紧缺人才供给等具体工作措施。
六是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针对我国航运检验认证水平仍需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服务有待加强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提升绿色智能船舶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强化船舶能耗数据等管理、研究推进航运碳交易市场发展等具体工作措施。
七是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针对航运中心功能发挥有待加强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依托航运中心集聚航运要素,积极开展政策先行先试等具体工作措施。
八是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针对航运数字化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航运服务业务转型升级、加强航运贸易数字化平台应用等具体工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为做好文件的落实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各地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二是强化法治保障,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三是深化交流合作。鼓励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我国航运服务品牌宣传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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