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日前,交通运输部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项《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整合,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项《暂行办法》,为有序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把好运营安全关口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吸取“7·20”郑州地铁淹水倒灌事件教训,交通运输部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材料等相关要求。
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相互衔接,有关评估要求具有较强关联性,为统筹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对2项《暂行办法》进行了合并。同时,吸取近年来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教训,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等要求,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相关要求、运营安全专家、附则等章节以及3个附件(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评估前提条件及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两类人员”考核、人防验收等安全评估前提条件。明确了分批分段开通的线路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估工作要求。做好与新出台相关标准的衔接,将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或使用环境变化等纳入针对性安全评估。优化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周期要求,提出各地可根据线网状态灵活确定评估周期,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提高评估精细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专家的要求。提出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专家与被评估单位、项目之间的回避原则。明确省级和城市级主管部门对安全评估工作的监管职责,强化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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