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起草背景。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工作独立成章,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将强法治、防风险作为重点任务,在指导中央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实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的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实践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书面征求全部中央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会、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国务院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特别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导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定央企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
问:《办法》与此前《暂行办法》相比,名称少了“重大”,请问是什么考虑?
答:《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问:请问对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纷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问:请简要介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
答: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处理案件,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为此《办法》特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
问:请介绍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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