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让求职招聘更有保障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就业机会不公、人才社会性流动不畅、人力资源服务不够专业……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面临的这些突出问题,应如何解决?在7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与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进行了解读。
市场发展面临五大难题
据张义珍介绍,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达1.44万亿元,为两亿多人次就业创业和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但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是市场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二是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尚未完全破除;三是市场运行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四是市场主体的公平性有待解决;五是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亟待进一步完善。
着眼于补齐上述发展短板,首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即《条例》制定并出台,就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例如,为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条例》明确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提出要破除户籍、地域、身份等体制机制的弊端,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有序流动。
针对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条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的服务机构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这些安排对于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张义珍说。
适用范围涵盖四类主体
在适用范围上,《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四类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主要规范其在求职、招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杜亚玲介绍,《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一般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境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同时,考虑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军队文职人员聘用、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特殊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优先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一系列特殊规定。”
同时,杜亚玲指出,《条例》主要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外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规范,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工资等内部人力资源活动则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市场
伴随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迅速,人力资源服务也日趋活跃。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服务用人单位3190万家次;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的信息超过了1亿多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达3亿多条。
一方面,人力资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交流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就业创业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但另一方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仍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等。
为此,《条例》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对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的职责定位、服务范围、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也做出了规定。“这些安排将对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最终推动现代经济体系向高质量发展,并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张义珍说。(记者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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