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的深入,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引起关注。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31日起施行。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奥运冠军、北京冬奥组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杨扬,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兼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部长李富莹。
记者:《条例》的修订有哪些重要意义?
刘岩:现行《条例》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和执法体制,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现行《条例》施行的十多年间,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有了很大发展,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不少新要求。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逐步深入,修改《条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条例》的修订,适应了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法律保障需求,是我国体育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进步。
杨扬:此次修订,使条例更加完善,体现了《奥林匹克2020议程》及其新规范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改革发展重要文件精神的融合,顺应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发展新趋势。
通过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持久保护,将能更好满足奥林匹克支持者的维权需要,这对促进奥林匹克支持者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的协同合作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确保奥林匹克市场开发体系的正常运转,将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这是对以运动员为核心这一理念的具体落实。
记者:《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李富莹:此次修改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完善了确认和许可程序、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加大了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等,有利于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护机制,不仅全面满足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筹办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有力地助推了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刘岩:现行《条例》没有提及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行为。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和《保证书》承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做出反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定。《主办城市合同》约定,主办城市所在国对隐性营销行为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国际奥委会对此也高度关注。
修订后的《条例》列明了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各种方式,第六条表述为“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实质上规制了隐性营销行为。
记者:如何落实新修订的《条例》?
杨扬: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者、支持者都应当认真学习了解《条例》在理念目标、保护对象、确权维权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提高守法意识和自觉,自觉抵制侵害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李富莹:一是广泛宣传。北京冬奥组委将多措并举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将对社会公众的普遍宣传与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人群的系统培训结合起来,使社会各界提高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自觉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衔接。北京冬奥组委将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执法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研究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公告、许可情况披露、有效期续展等规定的实施方式,协助做好《条例》落地的配套工作。
三是强化保护。北京冬奥组委作为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将严格遵守并用好《条例》,积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加强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监控,对于侵权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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