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组织形态。但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致使其在开展民事活动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也不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近年来,宗教界多次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方式,反映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遇到的困难,迫切希望能早日得到解决。
这一问题引起了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以《民法总则》为依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经过共同研究,印发了《通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将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过去,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民事活动带来诸多问题,如在拆迁补偿、订立劳动或建设合同、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诉讼维权、银行贷款等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因而造成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机动车等资产没有登记或登记情况混乱,甚至登记在个人名下;开设不了单位银行账户,存在公款私存问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法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同时,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归属问题得不到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难以厘清,容易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以及国家、集体财产的流失。获得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既可以解决开展民事活动存在的困难,也有利于明确其财产归属,防止合法财产流失,解决“被承包”“被经营”等问题,遏止宗教商业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经过多年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总的看来,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整体还不高,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民主管理机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落实,存在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有的没有建立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多头管理、无人管理不同程度的存在,侵占、私分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以及监事会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后,需按照章程要求进行更为规范、严格的自我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这将极大地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宗教活动场所参与社会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其行为涉及社会诸多领域,影响日益广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逐渐凸显,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和社会监督的缺位逐步显现。获得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物公开等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场所将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场所的财务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形成统筹协调、综合施策、规范管理、齐抓共管宗教事务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将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开展宗教、民政工作干部培训,提高他们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帮助他们熟悉了解登记工作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同时,加强《通知》的宣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办理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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