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相对人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开展,安全核查的内容则作为海事日常监管工作由行政机关开展。
(二)新增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
取消通航安全评估制度后,为进一步做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三)明确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
明确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更好的指导行政相对人编制方案,确保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四)调整了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取消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的规定,以及《港口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后的表述,将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中包含的“采掘、爆破”修改为“港外采掘、爆破”。
(五)进一步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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