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总体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工信部将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当前,信息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消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作用,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共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我国信息消费发展迅猛,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正从“信息的消费”向“信息+消费”转变,从线上为主的消费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边界持续拓展,消费理念加速转变,消费体验显著改善。根据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工信部调整优化了示范城市的评价标准、申报流程、示范内容等。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消费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可有效协调各方资源,实现统筹推进。创新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一方面可充分激发各地工作积极性,推动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加快落实相关部署要求,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可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良好发展氛围,打造促进信息消费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记者 吉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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