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等单位针对科创板失信行为联合发布惩戒意见 注册制不等于发行质量“放水”
日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8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创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具体安排,成为科创板重要的配套保障措施。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科创板进行注册制试点放宽了对于盈利、定价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表示违规失信、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可以有容身之处。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信息披露质量为王
在信息高度发达、快速传播的现代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不真实、准确不准确、及时不及时,直接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与市场繁荣稳定。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
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有关部门并纳入相应信用(征信)信息平台。
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
四是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让投资者获取据以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是注册制试点平稳推进、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信行为必遭严惩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常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对违法失信行为多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必要在提高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对信息欺诈重要责任主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有效威慑与预防功能,促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注册制试点的逐步开展,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也进一步前置到首次公开募股(IPO)环节。7月8日,证监会分别对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拟上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文件显示,这6家公司涉及问题包括部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准确、刷单与自买货、关联交易及内部组织结构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
除了科创板之外,监管部门对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存量上市主体也进一步加大了优胜劣汰力度。例如,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对此,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呵护信心立足长远
在失信惩戒措施上,《意见》重点确立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行政性或市场性惩戒措施。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丛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科创板的推出基于经济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结构完善的实际需要,在发行方式、上市标准、交易规则、股权结构、投资门槛、退市制度等方面同现有主板市场有着明显区别。丛屹说,主板市场更多服务于相对成熟、已经产生一定规模经济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而科创板则重点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前者目前依然采用审核制,后者试点注册制。
“尽管主板和科创板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要求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创板IPO试点注册制是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进行‘放水’。实际上,注册制是将监管重点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将关注重点从盈利指标转向信息披露质量,并且对应着非常严格的退市制度。这些都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丛屹说。(记者 王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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