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 让物资支持有坚实制度保障
□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政府在重大灾害防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的采购行为构建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
□ 在当前尤其是疫情结束后,还应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期的紧急采购制度,要让特殊时期的政府采购有明确健全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物品的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不久前,财政部办公厅也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上述举措对于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服务支持至关重要,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下特别是疫情结束后,还应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期的紧急采购制度,要让特殊时期的政府采购不完全靠供应商的良知和支援性支撑,而是有明确健全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据徐焕东介绍,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各种灾害引起的紧急状况,我国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该法对灾害发生后的物资与服务采购和供应保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在其附则中说明该法不适用于不可抗力灾害情况下的政府采购行为。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政府在重大灾害防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的采购行为构建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我国亟需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快研究和部署。”徐焕东认为,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紧急采购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建立防范重大疫情和灾害的国家物资储备采购制度。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疫情和灾害,应采取平时储备采购。
二是建立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实施紧急采购的宣告制度。政府实施灾害时期紧急采购不能随意决定,而是需要通过某种程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评估灾情,最后宣告是否启动紧急状态采购法令。
三是设定政府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疫情和灾难时期属于特殊时期,政府对采购的管理职能和范围需要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比平常政府采购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更大。
四是着重解决需求急迫性,规范灾害时期采购方式的选择和运用。要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不同情况,规定选择不同采购方式的条件。
在重大疫情和灾害期间,可能会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对于这些情况,紧急采购机制该如何应对?
徐焕东认为,政府平时应该有充足的储备,遇到灾难时可采取特殊的采购或配给制度。只有市场、道德、公正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三方共同作用,才是好的管理模式。“因此,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应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解决好重大灾害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四性’兼顾的问题。”徐焕东认为。
徐焕东说,要做到市场性、援助性与强制性的有效结合,就必须做好疫情和灾害结束后的适当补偿性工作,需要政府在制度方面设计适当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疫情和灾害防控时期采购作详细记录;通过对疫情和灾害防控时期供应商提供物资与服务的速度、质量、价格及整体贡献作出评估,列出在疫情防控和灾害时期政府采购中有贡献的供应商等。
“疫情防控和灾害时期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徐焕东认为,疫情防控和救灾资金的使用,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还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和成千上万受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避免各种趁疫情、灾害之机牟取暴利或有违疫情防控和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一旦在特殊时期的采购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实行比平时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徐焕东说。(记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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