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同志。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在国内采集价格信息和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对促进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信号透明度、提升我国价格指数影响力,进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系利益相关方、指数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命名随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价格指数编制发布科学性差、随意性大,扰乱了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波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规范价格指数行为既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有无限制?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但不适用于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和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
《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这是保证价格指数市场正常、规范运行的基本需求。
三、《办法》对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科学的编制方案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提高指数编制的科学性,确保价格指数更真实客观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明确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采集和计算方法、发布方式和频率、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等内容。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价格指数的命名规范。为确保价格指数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办法》在广泛听取业内机构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价格指数的命名作了明确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二是保障价格指数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原始价格数据真实性和样本代表性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基本前提。《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
此外,《办法》允许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观判断,但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要明确界定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和优先级,充分披露编制方案和实际编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
四、《办法》对价格指数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价格指数独立、公开、透明,从而确立市场影响力的基础,也是国际上规范价格指数的核心要求。《办法》对需要披露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重点是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目的是让市场充分了解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独立性、编制方案的科学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运行的稳定性,以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价格指数操纵,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五、价格主管部门将如何对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具体来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控监管要求、相关利益方投诉等,选择某一个或一些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确定价格指数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为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办法》出台距离2021年8月1日施行还有一个多月时间,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对照《办法》进行自查整改,规范指数采集和发布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价格指数市场动态,积极调研了解相关价格指数情况;《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