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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字号+作者:中国政府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2-08-02 16:11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ZrJ品论天涯网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ZrJ品论天涯网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ZrJ品论天涯网

国函〔2021〕115号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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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ZrJ品论天涯网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ZrJ品论天涯网

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ZrJ品论天涯网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ZrJ品论天涯网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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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ZrJ品论天涯网

国务院ZrJ品论天涯网

2021年11月9日ZrJ品论天涯网

(此件公开发布)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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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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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ZrJ品论天涯网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ZrJ品论天涯网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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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ZrJ品论天涯网

有关行政法规ZrJ品论天涯网

调整实施情况ZrJ品论天涯网

1ZrJ品论天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ZrJ品论天涯网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ZrJ品论天涯网

2ZrJ品论天涯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Zr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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