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政策咨询研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策咨询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外发展研究资源,不断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开展政策评估、政策解读、国际交流合作,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经济发展动态和国民经济循环,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宏观经济治理机制,研究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等问题,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同发展问题,研究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研究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企业、产业发展问题和产业政策,对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开展研究,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国际科技创新发展问题,研究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体制机制等,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贸关系,研究开放发展战略与政策、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等问题,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社会发展、文化发展问题,研究人口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社会治理、公共文化建设、对外文化传播等,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问题,研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体制机制、市场体系建设与改革等,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人事局)。承担中心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督查督办、值班应急工作;承担科研组织、课题管理、学术交流、研究成果评价工作;负责公文审核、有关文稿起草、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宣传日常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审计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中心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工作;协助中心领导管理直属单位。
(二)国际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承担中心国际交流合作管理;承担因公出国、外国人来访、涉外会议、涉外合作项目等审核报批;推动落实中心承担的多双边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加强国际传播;协调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工作。
(三)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国民经济循环,研究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政策,研究经济要素边际变化及其影响,研究宏观经济治理体制,研究财税体制和改革,负责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宏观决策支持工作,开展经济监测、预测、评估,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我国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区域发展、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问题和基础性问题,开发定量分析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开展中长期预测,组织或参与对有关部门、地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和评估,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领域的发展战略、政策、制度,研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改革、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我国产业发展特别是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低碳化和数字化转型、产业政策和产业竞争力,研究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研究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创新发展研究部。研究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体制改革,研究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绿色技术创新,研究国际科技发展、开放创新、竞争与合作,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和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八)对外经济研究部。研究国际经贸环境,研究国际贸易、跨国投资、经济合作的趋势,研究区域及多双边经贸合作和全球经济治理,研究对外开放战略、政策与开放型经济体制,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发展合作,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特殊经济区建设发展与制度创新,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研究我国社会和文化领域政策体系建设及有关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人口与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文化教育等领域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问题,研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不占编制,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人事局)。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关事业编制16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1名(不占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相关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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