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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42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字号+作者:中国政府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2-05-11 10:5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ZRE品论天涯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ZRE品论天涯网

有关规定的批复ZRE品论天涯网

国函〔2022〕42号ZR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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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ZRE品论天涯网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ZRE品论天涯网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ZRE品论天涯网

国务院ZRE品论天涯网

2022年5月5日ZRE品论天涯网

(此件公开发布)ZR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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