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有序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调整原则和内容,形成调整后的《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目录》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二、本次《目录》作了哪些调整?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三)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三、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目录》顺利实施?
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推动《目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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