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8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福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州是福建省省会,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东南沿海对外开放门户、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以及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2.1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7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82.05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671.7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000.6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0.31%;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8.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深化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福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增强福清市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协调联动。筑牢西部山地生态屏障,保护闽江、敖江、龙江等河流生态系统,提升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江阴湾等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系统保护和集约利用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优化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保障现代海洋牧场建设的空间需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强化国家航空、航运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严格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空间管控。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突出海滨城市、山水城市的特色风貌。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福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福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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