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2016年,我部制定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水办〔2016〕178号)(以下简称《判定指南》),有效指导了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工作。近些年来,我部相继制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及政策文件,推动发布了港口作业安全要求多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判定指南》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个别条款理解不精准、针对性不突出、主观扩大认定等情况。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及部相关部署要求,我部在原《判定指南》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二、主要修订内容
《判定标准》维持原《判定指南》框架结构不变,从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五个方面规定了25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强标准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修改完善了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的相关内容。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和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等细化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求。
三是突出防范新风险、解决新问题。重点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高风险作业区域人员行为管理、储罐浮盘落底作业、动火作业等方面补充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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