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记者查询获悉,李某某即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细节,其在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时,向时任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三个月后,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谋取职务提拔,两次向县委书记行贿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长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年7月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29日被拘留,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李长龙的罪状共分两块,即行贿罪和受贿罪部分。
在行贿罪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长龙为谋取职务提拔,向时任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4月26日,记者查询看到,2023年7月28日,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曾发布李长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并附有李长龙的简历。2010年10月,李长龙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而在2013年4月,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这一次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与李长龙向县委书记王某行贿10万美元之间,仅过了3个月时间。
收受贿赂482.5327万元,在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帮忙
判决书显示,在受贿犯罪事实方面,李长龙的受贿时间是从2014年1月开始,一直到2023年3月,即被告人李长龙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2.5327万元。
判决书共记载了12起具体受贿事实,记者进行了梳理,主要是为企业承揽相关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受贿的数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百万元,还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的形式进行受贿。
比如,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李长龙为郑某挂靠的企业承揽相关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郑某给予的共计8万元人民币。
又比如,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为某公司在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朴某给予的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2021年1月,李长龙利用担任汪清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请托,在推进汪清县城市综合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收高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
一审获刑六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李长龙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坦白了行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长龙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
法院另查明,延边州某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李长龙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长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长龙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行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龙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长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长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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