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日前通报:
2月10日至21日
贵州省共发生森林火情221起
目前已全部扑灭
已核实为森林火灾的11起
造成人员伤亡2人
贵阳多地警方通报
近期山火调查及处置结果
一天内涉及6次山火通报中
共10人被警方依法处置
引发火灾的原因
均为违规用火导致
↓部分案例↓
火因人起
几场山火“均为违规用火导致”,这句话的每一个字,都让人心惊,也让人心痛。换言之,这些火灾原本可以避免,“祸”从天降背后,是火因人起。
案例1
2月17日15时,贵安新区党武乡龙井村发生一起山火。
经调查,村民刘某某(男,70岁,贵安新区党武乡龙井村人)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火。目前,刘某某主动到思雅派出所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2
2月20日14时许,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突发山火。
经调查,系村民吕某某(男,54岁,花溪区燕楼镇人)在自家田中烧火土引发山火。目前,吕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
2月17日,贵阳市息烽县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突发山火。
经查,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60岁,息烽县小寨坝镇人)于案发当日在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山林中将尚未熄灭的烟头掉落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36.4亩。目前,陈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4
2月20日12时许,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石塘村发生山火。
经调查,系张某龙(男,51岁,贵州省贵阳市人)、张某燕(女,47岁,贵州省黔西市人)携带香蜡纸烛上坟祭拜时引发山火。目前,张某龙、张某燕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担何责
在刑事责任方面,人为引发山火可能构成放火罪和失火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直言:“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引发山火的,则可能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引发山火的,则可能构成失火罪。”
具体来说,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分别为罪名、立案标准和刑期,周垂坤介绍。
在刑期方面,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红卫介绍,
故意放火,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引发山火,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还是“过失”
人为引发山火,如何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辽宁元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志远认为,“故意纵火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就具备了放火罪的故意。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周垂坤同样认为,“行为人故意引发山火,这种故意并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而且还要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山火的后果存在一种积极的追求,或者至少是放任不顾的心态。”
所谓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后者是一种很典型的侥幸心理。周垂坤强调,“在过失的情形之下,行为人对于引发山火的后果主观上是抗拒、回避的。”
周垂坤举例,“当人们在野外祭祖烧纸钱或放鞭炮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因为侥幸心理,认为能够避免危险发生,同时人们对于发生山火的后果是抗拒、回避甚至是恐惧的主观心态。这种情况下,人们在野外烧纸钱本质上也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状态,由于对引发山火这种后果的心态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漠然,所以还是应当认定为过失。”
防治火灾
要严查,更要严防
关键是建立防火墙
防患于未“燃”
救援人员奔赴火场的英勇令人动容
很多网友也由衷表达心愿
希望他们每次出征都平安归来
其实
对他们的最好致敬
是防范火灾发生
对他们的最好保护
是最大程度减少火灾
小烟头,大山火
“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
看似“不起眼”的行为
却能引发火灾
“焚烧自耕田杂草”
看似“不经意”的做法
却能导致灾害
无数惨痛教训也证明
短短时间内
小小的火星
就能变成火苗
直至一片火海
基于此
对于每个人来说
都要提高警惕
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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