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11月23日,郴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4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春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李春生出生于1961年3月,河南郑州人,曾在河南省、公安部工作,2013年任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2021年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22年12月,李春生主动投案,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经查,李春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
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安排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和市场经济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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