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等。
有关分析认为,《意见》坚持问题意识,突出实践导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避免“仓促上马”可能造成的错误,《意见》中所体现的“慢一步、停一会”司法理念,为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纠正超标查封
1960万元及利息,这是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请求判令七名被告偿还的金额,但半年后,七名被告中仅一名被告便被查封名下2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387套房产。
最高检公布的案例显示,2021年6月,何某、孔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民营企业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七名被告诉至河南省通许县法院,请求判令七名被告偿还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何某向法院申请对七名被告价值213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认定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甲公司名下的2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3131平方米)和387套房产(面积36713平方米)。
2022年3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财产明显超过诉讼标的为由,向通许县法院申请复议,但被驳回,随后,甲公司因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登记手续进而影响销售流通,因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已经入驻的施工企业被迫离场,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当年5月,甲公司向通许县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许县检察院于当月向通许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查封行为予以纠正。
“这些不当的司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减损了市场主体的创富活力,侵害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民事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表示。
如今,这些不当司法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10月23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意见》并介绍了有关情况。《意见》中提到,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民企发展也亟待得到司法保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便是其一。
为此,《意见》中提到,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此次《意见》出台的背后是此前多个民营企业曾面临的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介绍,上海市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诈骗案,系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实施犯罪时间跨度长,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民事审判的法院及公安机关均未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据最高检公布的信息,至案发,相关人员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4.4亿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营小微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可以凭老经验、用老办法予以应对和解决,但也有不少是老经验、老办法无法应对和解决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己任律所事务所兼职律师屈向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这些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避免‘仓促上马’可能造成的错误,《意见》中这种‘慢一步、停一会’的司法理念,反而为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提供了政策意见,为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
“防止‘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提到了这样一句话。
《意见》中多项内容均指向这一关键问题。屈向东介绍,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便是其中之一。“民营经济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的经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在历次改革浪潮中,民营经济都是敢为人先、勇立潮头。但在另一方面,正是民营企业这股冲劲,也可能走在了法律法规的前面,导致调整规则的空白,亦被质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意见》提出,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可预见,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对这些请示的批复逐步统一法律适用,以更好地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屈向东表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侯卓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提出检察履职的“三个坚持”也值得关注。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重点强调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重提出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三是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侯卓指出,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为贯彻落实该意见,在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在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此次《意见》。
“《意见》用23个条文对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的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从正文部分可见,《意见》坚持问题意识,突出实践导向。”侯卓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方彬楠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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