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
(一)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三)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保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代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职责。
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继续加挂国家方志馆牌子。
三、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代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
三、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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