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一起典型案例,说张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10年某一天,其“结拜兄弟”刘某希望能和他的公司做点业务,并表示赚到钱后两人均分。张某便告知刘某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类型的服务器,答应可以由刘某“代理”供应商的产品向公司销售。张某为了帮助刘某顺利地将其所“代理”的服务器销售进自己的公司,又多次带刘某与其老下属、公司招标办主任一起聚餐,并告知招标办主任说,刘某是自己的“结拜兄弟”,请其多关照。顶头上司亲自打招呼,招标办主任自然心领神会,后来公司每次在发布采购服务器招标公告后,他都暗地里向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刘某“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中标。截至2017年,刘某以上述方式帮助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向张某的公司销售了总额5亿元的产品,按照销售总额的2%提成,共收取“咨询服务费”10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钱款均在刘某公司和其个人账户中,尚未实际分给张某。
受贿罪是特殊构成主体,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法律上张某拥有国有公司总经理职务,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主体。据案例披露,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当“结拜兄弟”刘某希望能和他的公司做点业务时,不仅表示同意,而且还提供了公司每年需要大量采购某类型服务器的具体信息,参与策划了由刘某“代理”供应商产品向公司销售的方案。特别是当刘某向张某表示赚到钱后两人均分时,张某不仅未拒绝,而且还多次带领刘某与其公司招标办主任一起聚餐,告知招标办主任多多“关照”自己的“结拜兄弟”。顶头上司亲自打招呼,公司招标办主任只要不是个傻子,自然明白其中的道道。后来,这位公司招标办主任果然对公司总经理的“结拜兄弟”关爱有加,在招标过程中,亲自暗地里向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刘某“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中标。
在招标这个过程中,表面上刘某中标是公司招标办主任在操纵,似乎与公司总经理张某无关,事实上大谬不然。该案情披露表明,本案中这家国有公司招标办主任,事前与公司总经理的“结拜兄弟”刘某并无交集,是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聚餐介绍后才相识的。案例资料显示,这位公司招标办主任也从未从中标人刘某那里接受任何好处。可能有人会问,公司招标办主任既然没有接受好处,为何还要不遗余力地为中标人刘某帮忙呢?道理很简单,中标人刘某是其顶头上司、公司总经理张某的“结拜兄弟”,招标办主任从他这里拿好处,无异于露出自己在招标采购中谋取私利的尾巴,将自己暴露在总经理的枪口下。他之所以甘愿为公司总经理的“结拜兄弟”刘某帮忙,说到底还是受公司总经理张某的权力影响,忌惮多于自律。这里暴露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貌似天衣无缝的招标和政府采购法规,其实也是破船一艘,到处跑风漏水。
本案的另一个分歧点,是刘某这些年来获取的1000万元所谓“咨询服务费”,截至案件暴露时,仍在刘某的公司和其个人账户中,尚未实际分给张某分利,但是,这也很难让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摆脱受贿罪的嫌疑。这笔钱截止案发时尚存在刘某的公司和其个人账户中,未实际分给某甲,但这并不能确定这笔钱以后也不会分给某甲。别忘了,刘某也曾告知张某说,“代理”业务已赚了不少钱,张某退休后有保障了。这才是底牌,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心里自然知道,近年来反腐败风声日紧,1000万元的一半那可是500万元的一笔巨款,一旦东窗事发,足够可以蹲上十年八年的监狱。但这可不止是一块烫手的山芋,而是一块金子,虽然有些烫手,人性的贪婪哪会轻易放手,不如先放在“结拜兄弟”刘某那里捂着,既烫不着自己,等有合适的时机又能拿回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改变了权钱交易腐败的路径,为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披上了一层伪装的外衣,并未改变腐败的本质属性。外表是在为他人谋利,终极目标还是在为自己谋利。《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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