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高院开庭审理任建宇上诉案
新华网重庆12月28日电 任建宇不服重庆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上诉案,28日上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并解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年11月20日,重庆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经庭审查明,2011年9月24日,重庆市劳教委向任建宇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此后,任建宇多次与其父和女友会见、通话、通信,也曾委托其父和女友代为起诉或申请复议。及至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之父才代为提起诉讼。
庭审中,任建宇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这些事实不能证明他在被劳教期间可以正常行使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目的正当,也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中,重庆市劳教委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诉讼。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劳教期间不能提起诉讼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任建宇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裁定。
2012年12月28日 21:43 来源:新华网
资料:关于任建宇被劳教案【来源:维基百科】 起因2011年,25岁的任建宇2年试用期将满,即将转正,在4月份到8月份,任建宇因在腾讯微博和腾讯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而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随后警察搜查了任建宇的家,搜出实物证据文化衫一件,上面写有“不自由、毋宁死”[注 2] 的句子。[1][6] 当警察押送任建宇进监狱时,任建宇对父亲[注 3]说:“你放心,我最多20年就会平反。”,父亲急忙制止他说下去,任建宇又说,“你放心,我两年就出来了,摆个小摊哪里不能生活。现在就当我读研究生去了吧。”[1][7][8]
[编辑]罪证重庆市公安局抓捕任建宇的证据:
转发网友“变态辣椒”的人大代表选举“一人一票,改变中国”漫画。[9] 转发“大连PX群体事件”图片。[9] 转发胡锦涛的图片,图片下写“揭竿而起”;转发2011年甬台温铁路列车追尾事故温家宝图片,图片下写有“打倒共产党”。[10][11] 转载李克强访问香港的图片,图片下写“黑社会老大”。[11][12][13] 转发电影《建党伟业》台词“结束一党专政,民主自由万岁”句子。[10][14] “不自由、毋宁死”文化衫[15][16] 微博“这个社会恶人当道,好人不得善终,而我们这代人的使命就是消灭恶的制度,并使之成为善的守护神。”[15][16] 微博“唱红歌,大跃进,浮夸风,个人崇拜,藐视法律……拿什么拯救你,苦难的公民”[15][16] 日志“专家,一个多好的词啊,现在都被猪糟蹋得不成样子了,随便拉一头出来都称呼为专家,你是收破烂的就是废品回收专家。”[15][16] [编辑]判决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但是,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15][16]
重庆市劳教委的判决词说:“为发泄对我政治制度的不满,任建宇曾鼓吹、丑化妄图改变我政治体制。任建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任建宇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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